菸害防制法於98年1月11日上路,臺南市衛生局積極落實菸害防制法執行,針對禁菸場所展開稽查輔導工作。
菸害防制法稽查輔導重點
第 14 條
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(含電子菸)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。
第18條及第19條(2023年3月22日新法施行)
明確規定了室內外全面禁止吸菸或限制吸菸的場所,需設置明顯禁菸標示,且不得提供與吸菸相關之器物。
★「全面禁菸」場所,包括各級學校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金融機構、商場、餐廳、旅館、車站、機場及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等。
★「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」場所,包括圖書館、博物館、體育場、游泳池、老人福利機構等室外場所,且吸菸區不得設於行人必經處,面積不超過室外總面積二分之一。
禁菸場所全面禁止使用、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廣告與菸品有關之物件。